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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回应民众因非法集资堵门堵路事件(1)

时间:2012-01-03 22:03来源: 作者: 点击:

    □本报记者 刘 博

    近期,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采取一系列措施,按照“两打击、两保护、一稳定”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全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目前,我市进一步加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各项工作均得到快速推进。公安机关作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侦办非法集资案件?目前案件进展如何?群众又该如何防范非法集资?如何依法反映诉求?带着这些问题,昨天,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副局长宋树魁。

    记者:2011年,市公安机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您能谈谈这方面的情况吗?

    宋树魁:2011年年初以来,我市出现一些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并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公安机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严厉惩治和打击。市公安局党委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采取强有力措施侦办案件。一是强化领导,充实力量。市局成立了以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郭法杰为组长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从全局抽调了170名警力充实到各专案组,并从全市11家银行抽调43名工作人员充实到各专案组,配合银行的查询工作。二是突出重点,双管齐下。在侦办非法集资案件工作中,各单位做到了抓捕嫌疑人和控制涉案财物并重,各项措施并进,防止顾此失彼,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为群众挽回损失。三是规范办案,积极引导。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专门印制下发了《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案事件公安执法服务手册》,指导各办案单位;同时,与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通告》,市公安局先后在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在《安阳日报》开辟答记者问栏目,积极引导舆论。四是因案施策,追求效果。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我们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因案施策,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和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做到执法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三统一”。五是侦控结合,确保稳定。为加快案件的侦办、积极应对非法聚集、防止幕后操纵人员上访闹事,专门安排了5个局领导上案,统一协调全局警力,积极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六是积极召开政法联席协调会。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制定了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会诊。七是确定重点案件,力争春节前快诉快判。经与市委政法委及法检两院认真梳理,确定了8起重点案件,坚持每天与专案组碰头,及时根据案件最新进展,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为案件能够按时起诉打下基础。八是多措并举,多警联动,积极抓捕嫌疑人。为进一步加大抓捕力度,梳理出目前所有专案组未抓获公司法人及掮客大户的信息,组织多名精干警力专门负责该类嫌疑人侦控抓捕工作。

    记者:目前,公安机关侦办非法集资案的进度如何?

    宋树魁:目前,公安机关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两保护、两打击、一稳定”的要求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即保护受害人正当的权益,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打击各类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打击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堵路堵门、恶意串联、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公安机关快侦快办了一批案件,抓获了一批犯罪嫌疑人,查扣了一批涉案财物,案件侦办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针对群众举报的安徽省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起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个人,公安机关迅速出击,严厉查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立即停止各种诱惑性宣传活动,并对这些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及人员进行了立案侦查。目前,殷都派出所办理的刘洪飞集资诈骗案已于2011年12月27日起诉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12月30日已公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殷商派出所办理的环球创富基金案已于2011年12月27日起诉至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北航派出所办理的祁石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待出具审计报告后,即将起诉至北关区人民检察院。龙安派出所办理的安阳市安大房地产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5起案件,正在按照政法联席协调会的具体要求,抓紧补充材料,督促出具审计报告等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尽快起诉。

    经过整顿,我市非法集资蔓延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目前,正对一些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加紧调查取证,个别重大非法集资引发的问题有待彻底解决,还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

    记者:请您谈谈非法集资的特征, 群众应该如何防范?

    宋树魁:非法集资主要是利用人们渴望致富的心理,以短期内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人们进行投资,骗取投资者钱财、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非法犯罪行为。主要有四大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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