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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组织搞排名须经批准 严禁卖名誉乱象

时间:2011-11-17 11:21来源: 作者: 点击:

    本报讯 (记者 魏铭言)昨日,来自民政局消息,今后在京登记的社会组织,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鉴于所谓的公益组织搞评比排名、向公众募捐必须及时上报、申请批准,严禁忽悠企业或社会人士“买名誉”乱象。北京市民政局、市社团办近日出台《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要求在市、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统称社会组织)随时、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即社团办)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并随时接受主管部门指导和处理。

    该《规定》目前已开始施行,要求社会组织指定专人负责,通过电话、传真或登录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报告工作。

    市社团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区(县)两级社团办将把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作为年检考评的参考依据,并与“社会组织信用系统”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体系”挂钩,酌情予以奖励。

    截至今年8月末,全市共登记社会组织7413个,包括社会团体328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949个,基金会175个。据市社团办统计,全市社会组织总资产达到300亿,工作人员达到12.56万人。

     ■ 社会组织三上报

     1评比排名须上报

    鉴于目前社会关注的社会组织忽悠企业或社会人士“买名誉”乱象。《规定》特别要求,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评比排名的;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的,都算“重要活动”,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申请批准。

     2搞公众募捐须上报

    《规定》还要求以下情况须提前10日向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组团出国出境,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公募基金会、公益性慈善协会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3财产损失须上报

    在重大事件上,《规定》要求社会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导致组织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或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都应该随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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