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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家告油画作者侵权

时间:2011-12-07 19:43来源: 作者: 点击:

摄影家告油画作者侵权

法院判定油画、摄影作品作者各自享有著作权

    本报讯 (沈 飞 记者曾祥素)一幅油画作品被指抄袭摄影作品,摄影家状告油画作者侵犯改编改变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知产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独创性的,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故判决驳回摄影家的诉讼请求。

    原告薛先生起诉称,其长期从事摄影创作,2005年,被告燕女士向他索所要作品欣赏,他遂将一些作品洗印件或书籍赠与燕女士。后发现燕女士擅自使用他创作的摄影作品《无名(特征为戴戒指的老人)》(简称《老人》)演绎为油画作品《奶奶》并进行展览、出版。

    薛先生认为,燕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改编权,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作品,在《中国摄影报》及一家全国性美术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薛先生和燕女士分别前往帕米尔高原,以当地居民为对象进行创作,并在当地相遇。薛先生称《老人》即在当时拍摄完成,并提交了该作品的胶片底片,但未就该作品的发表情况提供证据。

    燕女士的油画作品《奶奶》分别发表在2006年12月发行的《中国油画》杂志上,以及2007年5月出版的燕女士油画作品集《娅娅山上的故事》一书中,其中注明的油画尺寸为125cm×170cm。燕女士为证明该油画系其创作提交了一张草图,草图上附画中老人的家属证言,称画中形象系燕女士于2005年绘制。画中老人的照片、燕女士与老人家属签订的肖像权使用合同等。

    法庭上,将《老人》与《奶奶》进行比对,两幅作品均以手戴戒指的老人脸部特写为画面主要内容,二者在人物的五官特征、姿态、眼神以及头巾的特征等方面相似,但前者为黑白照片,后者为彩色油画,且画面清晰度及手指上戒指的位置不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先生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燕女士在创作涉案油画时有机会接触到其摄影作品。并且,燕女士本人确与薛先生在同一时间前往帕米尔高原进行创作,并提交了其当时创作的草图印证其创作的事实。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燕女士创作涉案油画时使用了薛先生的摄影作品。就本案而言,薛先生的摄影作品《老人》和燕女士的油画《奶奶》是以相同人物为特定创作对象的写实作品。通过比对,二者存在的相同之处主要属于人物本身固有的形象、姿势和神态,既非燕女士臆想产生,也非薛先生在拍摄过程中创造产生。作为不同类型的作品,油画《奶奶》与摄影作品《老人》的创作手法、使用的介质材料均不相同,且油画《奶奶》的尺寸、颜色以及局部细节等表现方式与摄影作品《老人》也存在差异。综合上述理由,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薛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因不服判决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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