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的威力
网络舆论的威力
新华社报道,四川省丹棱县交警查酒驾时,发现该县水务局副局长醉酒驾车,却被认定情节轻微且“因公喝酒”而只作行政处罚,未追究醉驾罪。后因网络披露受到广泛质疑,交警遂承认错误。这位副局长已被移送检察院,按刑罪提起公诉。
此案先后的变化,充分彰显网络舆论的强大威力。要知道,政法部门如果办错了案,想让他们改正是很难的,他们总会找些冠冕堂皇的理由来搪塞,除非告到更上一级而且得到支持,才有可能改变原判。
近来社会上关于醉驾入刑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在百姓一致举手拥护,而且已经有醉驾人被处以刑罪,酒驾、醉驾已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一位副院长却发出了不同声音,说不应把醉驾统统按刑罪处理,还说应把刑法修正案[八]的具体条文,与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联系起来理解。此话一出,立即引起舆论质疑。各地在处理醉驾时,似乎也未受到大的影响。丹棱县的这起醉驾案,是我见到的唯一醉驾不入刑的报道,而且时间不长即得到纠正。由此可见,网络这个既快捷又广泛的舆论,是可以盖过高层人物声音的。
不过,最高法院有些人似乎并不服气,仍在违逆社会潮流。近期《人民法院报》刊登署名文章,说“应把在法律层面对醉驾入刑标准的分析放到社会管理的大背景下”,并说“如果机械地、片面地看待[醉驾入刑]规定,割裂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强调醉驾一律入刑,就走向了极端”。
《人民法院报》是代表最高法院说话的。我不明白,他们为何总想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找出一点可以“通融”的缝隙。我以为,刑法总则的规定,无疑应该认真执行,如果分则条文有不明确处,或者是柔性规定,当然应以总则精神处理。但如果分则条文规定明确而且具有刚性,就不需到总则里找灵活解释。刑法修正案[八]里并无任何柔性含义,无论怎样解释,也不能把醉驾说成非醉驾。
看来,最高法院的一些人,总想在处理醉驾上找一点可以通融的根据,也不管百姓是否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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