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署通报4起违规报道处理情况 严打虚假新闻
人民网北京2月9日电 北京时间2月6日,新闻出版总署下发《关于查处虚假新闻的通报》(新出字〔2012〕18号),通报了《新财经》杂志关于《紫金矿业之祸》报道等四起违规新闻报道的调查处理情况,并针对新闻媒体存在的使用网络虚假信息、新闻细节不准确、采编流程不健全、人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重申了严打虚假违规报道,维护新闻媒体公信力的要求。通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近年来,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严格遵守新闻采编管理规定,规范新闻采编活动,不断加强和改进新闻采编管理,提高舆论监督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创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但受各种因素影响,新闻报道中的虚假失实报道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仍然比较强烈。一些虚假失实报道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损害了新闻当事人、社会公众甚至国家利益,破坏了新闻工作者良好的社会形象,损害了新闻媒体的社会公信力。2011年以来,新闻出版总署持续深入开展防治虚假新闻的专项治理,出台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严肃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对2011年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几起新闻报道的调查及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1.《新财经》杂志关于《紫金矿业之祸》报道核查处理情况。2011年6月,《新财经》杂志刊登《紫金矿业之祸》。报道称,“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又一次肇事。9100万立方米含氰化钠的污水直接排放汀江,带来下游饮用水污染并洗劫了渔业。”“正值国务院调查组结束事故调查准备返京,紫金山矿又发生了500万立方米的污水渗漏。”经调查,作者未深入调查和严格核对数据,错将9100立方米和500立方米分别写成“9100万”立方米和“500万”立方米;此外,污水中含铜而非剧毒物质氰化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该刊更正致歉,消除负面影响。
3.《新闻晨报 ()》关于“国家司法考试大面积泄题”报道核查处理。2011年9月20日,上海《新闻晨报》刊登新闻报道《国家司法考试被指大面积泄题》。记者在未经采访、核实的情况下,使用网民微博信息和网民跟帖内容,编造“在试卷四开考前2小时,已经有人获悉了大部分考题”的新闻,发出虚假报道。上海市有关管理部门对《新闻晨报》的总编辑、分管领导、部门主任、记者等相关责任人做出撤销职务、责令作出检查等严肃处理。
4.《证券市场周刊》关于《李书福危局》报道核查处理情况。2011年11月12日,第41期《证券市场周刊》刊发新闻报道《李书福危局》。经调查,该报道中,“吉利还需要向福特支付沃尔沃多年的35亿美元欠债”,“除了作为福特出售沃尔沃的财务顾问外,高盛还充当了吉利集团的海外融资方,并参与其向海外发行高息债券”,(吉利集团)“从某民间融资机构借入的单笔金额达到6亿元”等内容虚假。该报道有十多处采用“知情人士”、“熟悉高盛的分析人士估计”、“接近该交易的人士”、“接近吉利集团财务的人士透露”等概念模糊的消息来源。失实报道发生后,《证券市场周刊》刊发致歉声明,表示“内容严重失实”,并在网上删除失实报道,消除负面影响。该刊主办单位已对分管领导以及《证券市场周刊》主编、副主编、编辑等5人做出严重警告处分,对当事记者给予留职察看处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正依法对该刊做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新闻媒体存在的使用网络虚假信息、新闻细节不准确、采编流程不健全、人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新闻出版总署重申如下要求:
第一,进一步规范新闻媒体用人机制。新闻采编是新闻媒体内容生产的核心,新闻记者是法定岗位,不得派遣无新闻记者证的人员单独执行采访任务。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进一步规范用工制度,不得派临时人员采访,严格遵守新闻记者必须持证采访的规定。严格采编人员的管理,完善采编岗位人员资格准入机制,及时为新录用的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消除假记者行骗作案的隐患。
第二,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内部新闻采编制度建设及落实。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意见及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建立健全新闻采编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新闻采编管理工作,完善稿件编审制度和采编刊播流程,强化终审责任。要规范公众举报、投诉、核查、处置和反馈工作的程序机制,妥善处理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
第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监督。各级各类媒体要不断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发挥舆论监督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推动国家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的重要作用。要不断完善采编流程,全面加强选题策划、下达任务、派人采访、审核把关、刊播、转载等各环节的管理。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得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严禁依据道听途说编写新闻或者虚构新闻细节,不得凭借主观猜测改变或者杜撰新闻事实。禁止利用采编活动搞关联交易,新闻采编人员禁止创办或参股广告、公关类公司,不得在广告、公关类公司或社会中介组织兼职取酬。
第四,进一步打击干扰阻挠新闻舆论监督的违法行为。针对当前存在的有些部门、企业与公关公司收买新闻媒体和记者、影响舆论等问题,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和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共同打击干扰阻挠正常合法新闻舆论监督、贿赂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违法违规活动,支持和保障新闻媒体、新闻记者依法开展新闻舆论监督。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人民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新闻媒体公信力的角度,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意见和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作为2012年及今后一段时期管理工作的重点,加强行政执法,加大对假记者、假新闻的举报投诉核查处理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严厉打击利用新闻采访活动进行敲诈勒索的专项行动,全面开展新闻采编人员培训,进一步在全社会提升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公信力。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alexz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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